长护险有哪些不足之处及缺点?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
第一、缺乏精算数据导致产品难以定价。我国长期护理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尚缺乏长期护理产品精算所需要的发生率、依赖概率、护理费用分布等数据,数据不足限制了保险公司在长期护理保险领域进行风险测算的能力,较小的市场规模又不利于获得充足的经验数据。
第二、护理服务产业不成熟导致产品难以创新。长期护理机构管理方法、服务规范、质量评价都不够健全,服务项目、标准及评价机制尚未自成系统。由于医疗护理行业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相应的配套支持,护理机构合作意识也不强,这种建立在长期护理产业链上的多方合作模式建设难度极大,最终限制了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因此,我国现有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基本只设定了一种给付方式即定额给付型,类似于年金给付,而单一的赔付模式无法直接反应长期护理费用的高低和接受护理服务的程度,违背了长期护理保险为被保险提供护理保障服务的初衷。
第三、服务标准和规范缺失导致难以风控。不论是居家护理还是机构护理,不同的城市、甚至同一个城市不同的区县的评估标准都不统一,而各地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的评估标准更是千差万别,导致保险机构很难针对服务级别和费用标准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缺乏护理支出费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评价,将极大增加理赔端控费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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